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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监管整治再发力 旅行社被记10分将上“黑名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0 8:32:32       浏览次数:       分享至:

《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和《云南省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两《办法》主要通过记分方式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和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共有12条规定,记分分值根据旅行社违法违规不当行为情节轻重,按10分、6分、4分、2分、1分等5个档次处罚。《云南省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共有12条规定。导游综合评价总分100分,由导游执业能力评价和游客满意度评价两部分构成,各占50%的权重。

  

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

记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特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一级负面舆情的,被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被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被处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罚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二级负面舆情的,被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含2个月)的,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4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三级负面舆情的,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含1个月)的,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吊销导游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2分

  

被处以警告的,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下的,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暂扣导游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分

  

发生有效投诉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处罚款的。

  

处罚


旅行社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10分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为期90天的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监管期满后,所记分值累计仍达10分的,延长重点监管期限,直至所记分值累计低于10分

  

措施


降低星级档次

督促问题整改

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从重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限制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和参加宣传促销活动

旅游、工商等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导游执业能力评价

执业规范度评价占20分

由行政处罚及其他违规行为、其他不规范执业行为构成

减分项

基础执业能力评价占30分

由导游星级评定等次、执业年限、导游等级资格证书、带团天数构成

加分项

基础执业能力评价和执业规范度评价组成

占50分

100分

游客可对导游带团导游工作进行评价

占50分

用手机扫描导游管理信息平台二维码即可评价

导游满意度评价分讲解水平、服务态度、仪容仪表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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