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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引入工程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 建立惩戒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7 9:19:41       浏览次数:       分享至: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建委与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分别联合发文,于全省首创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对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全力加快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体系。

  全省首创缺失将“一票否决

  日前,市建委与市信用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全省首创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通知》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通知》规定,信用报告必须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在出具信用报告同时提供证明文件。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信用报告主要体现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内容。

  根据省住建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要求信用报告中需体现投标人以下9个方面不良信用信息:

  1.因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或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2.因施工现场相关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等不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建设、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4.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记录;

  6.被列入联合惩戒的记录;

  7.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信息;

  8.企业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信息;

  9.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信息。

  联合惩戒失信将“寸步难行”

  同时,市建委还与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惩戒期限。

  《实施细则》指出,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企业及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或从业人员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细则》要求,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及惩戒,名单也将移送至国土、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地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机构,由各相关单位在职能范围内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细则》提出,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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